汕头市荣信商事调解中心

工作守则

(试行)



为加强汕头市荣信商事调解中心(以下简称“调解中心”)的规范管理,提高工作运行效能,树立良好服务形象,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工作守则。

职责任务

一、调解中心工作职责

1、受理、调度和调解所属范围内的商事纠纷。

2、以调解中心为对接主体,促进金融商事调解、司法调解等有机衔接,引导更多的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和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。

3、汇集调解资源、培育调解人员,推动各商事类调解融合式发展。

4、归集、统计、研判本级纠纷调解工作有关数据,加强对商事纠纷预警提示,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矛盾信息情况等。

5、组织实施对调解员的培训,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与能力。

二、调解员工作守则

1、调解员应当认真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,通过说服、规劝、疏导、法制教育等方式方法,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、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。

2、调解员需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教育公民遵纪守法,弘扬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。

3、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,秉承“在商言商、以和为贵”的精神,逐步减少分歧,达成和解协议。

4、调解员应主动向调解中心报告商事纠纷调解情况,认真做好纠纷登记、调解统计、案例选报、文书制作和案件录入等工作。

5、调解员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人民法院业务指导,严格遵守调解中心的各项制度规定,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。

6、调解员本人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,应当向调解中心及时披露相关情况,主动请求回避

7、调解员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、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。

三、行政人员职责

1、做好调解中心办公的接待受理。

2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,做好学习、会议、研讨等记录。

3、负责收集情况,及时整理、建立和完善调解中心工作资料台账。对调解卷宗进行统一管理。

4、做好调解中心相关工作的登记、统计和请示、报告,并按规定的时间、方式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上报。

5、做好调解中心的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工作,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。

行为规范

 

为树立调解员良好的社会形象,保障商事调解的公正性,对调解员予以下列行为规范:

一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及不违背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,独立、公正地调解纠纷。

二、言语文明、举止得体、规范着装,佩戴工作证,不得参加有损调解员形象的活动。

三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,尊重当事人的民族习俗;不得有侮辱、歧视当事人的言行。

四、及时主动地向当事人提供与商事纠纷调解相关的咨询,耐心劝解、疏导,防止矛盾激化。

五、保持中立,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,严守公平公正的职业道德准则;与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及时主动回避。

六、恪守当事人意思自愿原则,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,尊重当事人参加或退出调解、决定调解结果的自决权。

七、制作调解协议书应以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侵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案外人合法权益为准则,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。

八、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应当及时地制定调解协议书;未能达成协议的,应当及时宣布终止调解程序,并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其他合法途径。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、行政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。

九、不得协助、引诱、唆使当事人实施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违反公序良俗或者侵害国家、社会以及他人利益的行为。

十、不得索取、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,或者借调解工作谋求其他好处。

十一、不得泄露在调解过程获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。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情况,包括案情、调解过程等情况。

调解中心加强对调解员的监督,对违反本规范的调解员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予以解聘。